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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 12- 16 17: 07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并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信访事项等,仍由该部门办理。

二、市、县(市、区)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依法到相应机构办理(见附件)。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项,由南充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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